【卖淫嫖娼案】抓获9人!鄂温克公安速破一起卖淫嫖娼案
3月15日晚7时许,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巴彦托海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有人正在进行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
为确保打击到位,民警立即开展线索收集工作,并依托“情指行”一体化实战平台线上、线下双发力,迅速梳理出案件脉络体系和人员、地点分布。于当晚8时许,在巴彦托海镇一小区内,一举将郑某、敖某等8人现场抓获。
经询问,八人之间联系均通过身在海拉尔区的史某某进行“搭线人进行非法交易活动,其再从中获利。随即,巴彦托海派出所立即组织抓捕组赴海拉尔区,于当晚十时许,将史某某在其经营的足疗店内抓获。在铁的事实面前,史某某如实交代其以经营足疗店为幌子,通过微信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违法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史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违法行为人敖某等8人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嫖娼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嫖娼不仅违法,更是对自家和家人生命健康的不负责,鄂温克公安机关将持续高压严打“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再次呼吁广大群众积极提供有效线索,清除辖区不良氛围,营造健康、和谐、稳定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