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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15日15时45分,赵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沿大武口区青山路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武口区青山路与胜利街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青山路由北向南直行至此闫某驾驶宁A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当事人赵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交警提醒:占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都是道路交通中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轻则引起交通堵塞,降低道路通行能力;重则引发交通事故,甚至会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远离逆行等易肇事肇祸交通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安全文明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大武口交警大队李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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